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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产业领军人才(团队)选拔管理办法
2024-05-28 11:48:28
第一章  总则
       第一条 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加快推进创业城市建设,培养集聚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来我市创新创业发展,根据《关于实施“青岛菁英工程”的意见》(青厅字〔2020〕38号)文件要求,组织实施“青岛产业领军人才计划”(以下简称“领军人才计划”),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。

       第二条 领军人才计划旨在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、新能源新材料、现代海洋、高端装备等重点领域,遴选业绩显著、潜能突出、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产业化前景、能推动产业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、为我市赢得未来发展优势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,授予“青岛市产业领军人才(团队)”称号。
       第三条 领军人才计划实行动态管理,每届管理期4年。支持方式分为人才津贴和项目资助。管理期内,领军人才不得重复申报。管理期满,称号资格自动终止,不再获得相关支持或待遇。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本办法支持。领军人才管理期满再次申报入选的,仅获得项目资助。
 
第二章 标准条件

       第四条 领军人才计划以企业为申报主体,企业原则上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注册一年以上。同时,鼓励高校、科研院所与企业在建立研发、产业化合作的基础上联合申报。引进的人才及团队带头人须全职到岗工作。
       第五条 依据申报项目水平、成果转化、市场前景和产业贡献,领军人才计划共分三类,其中一类、二类项目,主要面向人才团队申报。
       一类项目:具有世界一流水平、市场开发潜力大、能引领我市产业发展、有效带动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;
       二类项目:科研或者技术成果属国际先进水平,能够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空白,市场开发前景广阔,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生产成效显著;
       三类项目:科研或者技术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,具有自主创新能力,创新项目符合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,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。
       第六条 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,经审核认定可择优纳入我市领军人才计划:
       (一)入选且尚在管理期内的省引进顶尖人才“一事一议”的。
       (二)在我市创办的科技企业近3年累计获得2000万元以上股权类现金融资的。
       (三)符合《关于加快中国-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、中国(山东)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人才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(试行)》(青厅字〔2020〕9号)有关条件的。
       (四)通过《青岛市高端人才项目定制化支持实施办法》(青人组字〔2020〕2号)认定的。
 
第三章  组织实施

       第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、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通知。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领域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推荐。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报材料。
       第八条 市委组织部、市财政局、市科技局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,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,包括初审、综合评审、实地考察等环节。市委组织部、市财政局重点参与综合评审、实地考察环节。
       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结果,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布局,提出建议名单,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进行公示,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涉密人才、项目不予公示,经调研核实后予以确认。对公示无异议的,市科技局负责建立项目库。
       第九条 入库领军人才(团队)由市委组织部、市财政局、市科技局联合授予“青岛市产业领军人才(团队)”称号。市科技局会同投资管理机构,对产业领军人才(团队)称号获得者到岗情况汇总审核后,报财政部门按流程拨付人才津贴。
       第十条 市科技局将项目库推送给投资管理机构。投资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,根据有关文件规定,对项目库进行遴选,提出市级项目资助支持意见,并根据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实施股权投资。
 
第四章 职责分工

       第十一条 “领军人才计划”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。
       市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,牵头汇总编制人才津贴预算和根据项目投资绩效情况,提出下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等工作。
       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组织申报、评审和管理监督等工作。
       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产业领域宣传发动和组织推荐等工作。
       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审核、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等工作。
       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核实人才到岗情况;履行出资人职责,制定相关投资管理办法,对项目库内项目组织实施股权投资;监督资金使用,适时退出;每年汇总上报项目运行报告;负责处理股权投资项目的相关诉讼事宜。    
       第十二条 有关市直、驻青单位,区(市)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组织、财政部门作为推荐单位,主要负责申报信息审核等工作,定期报告产业领军人才(团队)在岗履职情况,做好跟踪服务。
       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负责搭建工作平台、安排人员岗位、落实配套政策等工作,同时对人才到岗到位、资金规范使用、项目顺利推进负主要责任,定期向推荐单位报送工作进展;接受投资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对项目及股权的管理。
 
第五章  支持政策

       第十四条 产业领军人才(团队)称号获得者按照项目评审层次享受人才津贴。一类给予每位团队带头人500万元,二类给予每位团队带头人100万元,均按30%、30%、20%、20%的比例在管理期内逐年发放,鼓励团队带头人与核心成员根据贡献度合理分配;三类按照每位领军人才4000元/月标准逐月予以发放。
       人才津贴由市财政承担,从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列支。
       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采取股权投资方式,由投资管理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。鼓励项目落地区(市)采取适当方式给予相应配套支持。
       第十六条 按照就高原则,领军人才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支出的市级人才扶持政策。
 
第六章  监督管理

       第十七条 人才津贴的使用管理,须严格按照我市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和相关协议执行,专账核算,专款专用。
       第十八条 每年12月底前,申报单位、推荐单位联合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进展、重大突破、人员到位和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。投资管理机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《基金年度会计报告》和《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》,报市委组织部、市财政局、市科技局审核备案。
       第十九条 因调离等原因导致产业领军人才(团队)无法继续实施项目的,由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提出终止人才津贴拨付申请,报投资管理机构和市科技局,经市委组织部、市财政局同意后,停止拨付人才津贴。市科技局、投资管理机构发现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,也可提出终止人才津贴拨付建议,经市委组织部、市财政局同意后,停止拨付人才津贴。
       第二十条 需要股权退出的,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投融资双方约定实现股权退出。股权退出方案由投资管理机构报市委组织部、市财政局、市科技局。
       第二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,对于在项目申报、评审、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,依法依规予以处理。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有关职责部门将情况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。
 
第七章  附则

       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、市财政局、市科技局负责解释。
       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7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5年6月6日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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